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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管理基礎知識(ppt 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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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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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 經濟管理, 管理基礎知識
市場經濟管理基礎知識(ppt 57頁)內容簡介

市場經濟管理基礎知識目錄: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市場經濟管理基礎知識內容提要: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其地位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
(4)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情況製定發布規範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的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特別行政區依法製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屬於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8)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不屬於國內法的範疇,但我國簽訂和加人的國際條約對於國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也有約束力。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這是根據法的創製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製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
(3)實體法和程序法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這是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
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隻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隻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經濟糾紛。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
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隻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隻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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