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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實操案例三十七篇(doc 35頁)

所屬分類:
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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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物業管理, 管理實操, 實操案例
物業管理實操案例三十七篇(doc 35頁)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實操案例三十七篇目錄:
一、日常篇
二、裝修篇
三、違規篇
四、突發事件篇
五、保安、公共秩序篇
六、物業產權糾紛

物業管理實操案例三十七篇內容提要:
一、應該先接收房屋,還是先交物業管理費?
購房人與開發商簽約購房,雙方之間是一種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一種委托服務的關係,這種委托關係成立的前提是:購房人已經取得了所購買的標的物(房產),已成為業主。如果購房人在房產交接時,因各種原因退房(如工程質量、麵積誤差等),那麼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務的必要了。
開發商提出購房人以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房屋交付的前提,實質上是對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設條件,是對雙方之間買賣合同的一種變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隻有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條件下,方可以變更,開發商單方變更合同的做法明顯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因此,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理應是先接收房產,再交納物業管理費。
二、物業管理公司要求預付物業管理費合理嗎?
考慮到物業管理公司的正常運轉,預收一定的物業管理費還是合理的,現行的有關法規,也是允許物業管理公司預收費用的。但是這種預收應當有一定的限度,從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來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長時間預收各項物業費用就不合理了,對此,北京市小區辦《關於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業管理費的通知》中專門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預收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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