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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電氣裝置-電擊防護(pdf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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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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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 電氣裝置, 防護
建築物的電氣裝置-電擊防護(pdf 17頁)內容簡介
5.1.5.1 直接接觸防護必須由如下措施之一來實現:
a. 使 用 防護等級至少為IPXXB的遮欄或外護物。
b. 絕 緣 能耐受交流500V 的電壓。曆時1m in,
5.1.5.2 如果設備在等電位聯結有效區域內且標稱電壓不超過下述值時,不需設置5.1.5.1條規定的
直接接觸防護。
a. 設 備 通常隻在幹燥情況下使用,且帶電部分不和人體大麵積接觸時,交流25V 或直流60V ,
b. 其 它 任何情況下,交流6V或直流15V ,
注 :可 在 電源內與地作適當的連接以實現回路的接地。
5.2 限製放電能量的防護(在考慮中)
5.3 FELV係統的防護
5.3.1 一般要求
由於 功 能 上的原因,使用了標稱電壓不超過交流50V ,直流120V ,但5.1條有關SELV或PELV
的所有要求不能完全滿足,及沒有必要使用SELV或PELV時,則必須采用5.3.2和5.3. 3條所規定
的補充措施,以保證直接接觸及間接接觸的防護。這種防護措施的組合稱為FELV,
注: 例 如 .回路包含的設備(諸如變壓器、繼電器、遙控開關、接觸器)與電壓比它高的回路之間無足夠絕緣時,應采
用 功 能 特 低 電 壓 係統.
5.3.2 直接接觸防護
直 接接 觸 防護必須由以下措施之一來實現:
a. 使 用 6.2條規定的遮欄或外護物,
b. 使用 與一次回路要求的最小試驗電壓相當的絕緣。
如果 F E LV回路中設備的絕緣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試驗電壓,則設備的可觸及的非導電部
分的絕緣水平,必須在安裝期間予以加強,使其能夠耐受交流1 50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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