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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檢驗與發證概述(doc 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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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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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檢驗
漁業船舶檢驗與發證概述(doc 60頁)內容簡介

漁業船舶檢驗與發證概述目錄:
第1章 通 則
第1節 一般規定
第2節 適用範圍
第3節 檢驗時間
第4節 檢驗申報
第5節 檢驗類別
第6節 證書的發送與保存
第7節 檢驗後的狀況維持
第2章 證 書
第3章 簽發國際漁業輔助船舶檢驗證書的法定檢驗項目
第4章 簽發國際漁船檢驗證書的法定檢驗項目
第5章 簽發非國際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法定檢驗項目
第6章 特別規定

漁業船舶檢驗與發證概述內容提要:
1.5.1 初次檢驗
1.5.1.1 初次檢驗:係指漁業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營運以及驗船部門第一次對漁業船舶頒發證書之前所進行的檢驗。
1.5.1.2 新船的初次檢驗(建造檢驗)應審查船舶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核查準造證;核查船用產品證書;對船舶結構、機械和設備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及試驗。
1.5.1.3 新船應按照驗船部門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如確需修改時,應將重大修改部分的設計圖紙報送驗船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
1.5.1.4 驗船師在執行新船的初次檢驗時,應至少在漁業船舶修造企業出具的船舶下水、傾斜試驗、係泊試驗及航行試驗等重大檢驗項目的檢驗或試驗報告上簽署。
1.5.1.5 漁業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後,漁業船舶修造企業應按規定向驗船部門提交完工圖紙。
1.5.1.6 現有船舶的初次檢驗應參照新船的初次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圖紙審查和檢驗;對船舶結構、機械和設備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及必要的試驗;確認有關船舶安全的檢驗和試驗報告及主要船用產品證書;核查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及有關技術文件。
1.5.1.7 對船齡超過10年的現有船舶,驗船部門可根據船舶的技術狀況等具體情況酌情增加檢驗項目。
1.5.1.8 若船舶具有主管機關承認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及技術文件,則現有船舶的初次檢驗可按照換證檢驗對待。
1.5.1.9 初次檢驗合格後,應按規定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及相應的免除證書。
1.5.2 定期檢驗
1.5.2.1 定期檢驗:係指對特定的漁業船舶設備證書的有關項目,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的檢驗。
1.5.2.2 定期檢驗應對船舶的有關設備進行一次完整的檢查及必要的試驗。
1.5.2.3 定期檢驗應核查所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及技術文件。
1.5.2.4 定期檢驗合格後,應按規定在相應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上簽署。
1.5.3 換證檢驗
1.5.3.1 換證檢驗:係指對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有關的項目,按規定期限換發證書之前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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