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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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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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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造價員, 工程造價, 基礎知識, 考試輔導
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doc 37頁)內容簡介

全國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考試輔導資料內容提要:
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主要適用於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
  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教材中給出的建築法規定學習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築許可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① 已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②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③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已經確定建築施工單位;
  ⑤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⑥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⑦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3個月。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複施工。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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