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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經典案例分析(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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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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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 經典案例分析
保險學經典案例分析(doc 9頁)內容簡介
保險學經典案例分析內容提要:
林勇,男,40歲,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投保時,林勇在投保單上的“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親,途中發生嚴重車禍,林勇當場死亡。之後,由誰來領取這份定期死亡保險的保險金在林勇的兩位“妻子”之間發生了爭執。原來,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險投保單的受益人一欄中隻注明“妻子”兩字,並未寫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險時,其妻子為徐某,兩年後林勇與徐某離婚,於1999年春節與李某結為夫婦。因此,徐、李兩人各持己見,同時到保險公司來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應該指的是確定的人,而並非一種特定的關係。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險時,在投保單上注明“妻子”作為受益人,雖然林勇沒有寫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據當時的情況,這裏填寫的妻子顯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與徐某離婚後,雖然又與李某結婚,但並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險金應該給付徐某。
第二種觀點認為:“妻子”這個概念體現的是一種特定關係,而非確定的人。所謂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險死亡之後領取保險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當然是指死亡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險公司應該向李某支付保險金。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1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該特定條件,因此應該按照相等的份額享有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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