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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論述題彙總(doc 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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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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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
保險學論述題彙總(doc 28頁)內容簡介
保險學論述題彙總內容提要:
能得到賠償金;首先壽險交費都有60天的繳費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發生事故在扣除當期保費後將剩餘保險金賠償給受益人)再者,這份終身壽險保險並沒有失效(未交費兩年後才終止);所以李某的兒子能得到保險金的賠償。
1、一外地遊客來上海旅遊,在遊覽完東方明珠電視塔後,出於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自願交付保險費為電視塔投保。問保險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險公司不予承保,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投標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在本案例中,保險標的《東方明珠塔》的存在不會為投保人(遊客)帶來法律意義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的發生事故也不會給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所以該遊客對東方明珠塔沒有經濟利益,該遊客出於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自願交付保險費為電視塔投保,這屬於無效的保險合同,故此,保險公司應該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戶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租戶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租戶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險一年。租期滿後,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後半個月,房屋毀於火災。於是租戶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問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如果租戶在退房時,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麼?
答:(1)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時到保險事故始終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可保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合同無效,本案例中,租戶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災一年,租期滿後退房時,並沒有辦理火險保單轉讓手續,所以發生保險事故時,因合同效,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
(2)對於一般財產保險而言,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本案例中若租戶退租時,將保單私下轉讓給戶東,並沒有征得保險人同意,則保單轉讓無效。
3、某外貿企業從國外進口一批貨物,與賣方交易采取的是離岸價格。按該價格條件,應由買方投保。於是企業以這批尚未運抵取得的貨物為保險標的投保海上貨運險。問保險公司是否願意承保?
答:願意承保,因為海上運輸保險的特殊性,貨物裝運後,隨著提單的轉讓,買方即有保險利益,並且,保險責任均為承運人控製,並不為因為買賣雙方對貨物有否可保利益而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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