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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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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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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人壽保險, 保險公司, 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條款
某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doc 10頁)內容簡介
某人壽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內容提要: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其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變更申請書及其它書麵協議構成 。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凡年滿十六周歲,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並以前的殘疾,可領取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的,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有殘疾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比例表》中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四、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如果被保險人已領取殘疾保險金的,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扣減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企業管理、故意自傷身體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製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導致的意外;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企業管理或武裝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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