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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三點補充建議(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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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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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三點補充建議(doc 13頁)內容簡介
關於《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三點補充建議內容提要:
看完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孫生強《〈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意見稿》後,筆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認可他的建議,應將職業禁忌疾病和職工在搶救過程中發生的腦死亡列入《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
職業禁忌疾病雖然涉及的麵比較廣,但職業禁忌疾病對職工的傷害也比較深,如果單純按醫療保險報銷醫藥費的話,明顯對患病職工不公。特別是在用人單位違規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患病後對職工而言將可能承擔其無法承受的負擔。
由於職業禁忌疾病與職業病有本質上的不同,如果直接將其列入工傷保險進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將無法承受這一壓力。對此筆者建議在工傷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中設立職業禁忌特別險,同時建議增加以下條款:用人單位應當為涉及職業病危害的職工繳納職業禁忌特別險。社會保險機構在受理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證明,在職工發生職業禁忌疾病後,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禁忌特別險待遇。
勞動者所患職業禁忌疾病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社會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職業禁忌特別險、未按規定為職工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職工患職業禁忌疾病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調整原工作崗位,勞動者所患職業禁忌疾病視同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責任。
我國職業病的範圍為2002年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所確定的10大類115種。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新型的職業病也在不斷出現,針對相關法規滯後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在修訂職業病目錄的同時,可以采取勞動者提起訴訟的方式促進相關職能部門加大對職業病認定的範圍。對此筆者建議增加以下條款:在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申請鑒定超出職業病目錄的新型疑似職業病,人民法院應當將勞動者的申請提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是否超出職業病目錄的確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經確認勞動者申請的疑似職業病超出職業病目錄後,人民法院再委托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進行新型職業病診斷。經診斷勞動者疑似職業病為新型職業病的,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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