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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貨幣金融學說問答題(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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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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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貨幣, 貨幣金融學, 金融學說, 問答題
現代貨幣金融學說問答題(doc 9頁)內容簡介

現代貨幣金融學說問答題內容提要:
我國銀行業在金融創新方麵的做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對支持經濟增長、服務企業和個人的金融需求發揮了巨大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國金融業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競爭力還不強,特別是金融結構還不理想,直接融資比重過低,銀行業“一業獨大”,證券、保險業發展相對不足。金融市場的寬度和深度在很多方麵還不能滿足多層次經濟主體的創業與投資需求。這一狀況如果繼續下去,不僅不利於提高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效率,而且不利於金融穩定。這一狀況必須從多方麵大力鼓勵金融創新,特別是金融市場創新,才能切實加以改變。
一是金融創新要依托科技進步。科技進步是一個民族進步的不竭動力,也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人類在18世紀工業革命之前近八百年的時間內,科技進步基本停滯,經濟也基本上沒有增長。但從19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由於幾次大規模的科技進步,生產力獲得了極大的提高,按實際值計算的全球人均收入在19世紀增長了20%,在20世紀增長了90%。特別是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對以信息處理為主的金融業而言,更是極大的促進。這一趨勢已經並且還將深刻影響金融業的發展進程,對於金融產品創新、金融風險管理甚至金融行為的改變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我國金融業也要緊緊跟上科技創新的步伐,依托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切實轉變增長方式。
二是要改革監管製度,優化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固然源於金融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有其自身規律,但外部環境對金融創新的影響也十分重要。特別是我國經濟體製正處於從傳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階段,政府在推動金融創新方麵的作用更為關鍵。回顧我國金融創新的曆程,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我國經濟處於開放初期,由於人才、技術、管理的不足,在金融產品創新方麵曾走過一些彎路,發生過一些局部金融風險,客觀上束縛了我們創新的思想和步伐。由於缺乏實踐基礎,又沒有現成經驗可以照搬,一個新規則的出台往往要花費很長時間,甚至始終不得出台。今後對那些在國際範圍內較為成熟的產品,對那些具有較強風險控製能力的機構投資者,不一定采取先建規則再實踐的“正麵清單”做法,可采取先實踐後完善規則的“負麵清單”的做法,也就是說未經法律明確禁止的業務品種,均可以開發。
三是在金融產品創新過程中要注意合理定位。一是注意區分產品的使用對象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居民個人。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風險控製能力,因此定位於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創新可先行一步。麵向個人的金融產品在準入方麵應更為謹慎,在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麵的要求應更為嚴格。很多產品在開發順序上都可以先機構、後個人,個人也可通過機構間接投資。即使是個人客戶,其資產和風險控製能力現在也有很大差異,有些產品可針對個人,但要設置較高的起點,主要針對所謂的“高端客戶”,但對於投資門檻較低、麵向普通個人的產品,在推出時就應比較慎重。二是注意區分產品的風險特點。對於包括衍生產品在內的對定價和風險控製能力要求較高的結構複雜的產品,推出時應比較謹慎,但對於一般性國際上已運行多年的成熟產品,比如企業債券等,就應更為大膽地積極推進。三是要注意區分金融產品背後的法律性質。長期以來,由於銀行主導我國金融服務,久而久之容易形成一種錯覺,好像隻要是在銀行櫃台買到的金融產品,都是與存款一樣要保證兌付的,客戶可以不承擔風險。事實上,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大量的金融產品在形式上可能通過銀行櫃台出售,但實質上其背後的法律性質很多已不是債務類的存款產品,而是應由客戶自擔風險的委托、信托類的產品,或是物權類的股票等產品。搞清金融產品的法律性質,不僅有助於分清買賣雙方(金融機構和客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有助於依照其法律性質製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實施更為有效的功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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