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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醫院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議書(doc 34頁)

所屬分類:
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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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醫院, 團體人身意外, 意外傷害保險, 建議書
某醫院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議書(doc 34頁)內容簡介

某醫院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議書目錄:
一、總公司概況
二、保險技術方案
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四、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某醫院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議書內容提要: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被保險人清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麵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
年齡在16周歲(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員,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二、投保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合法團體可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人數應占投保團體總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5人。投保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之列,保險人不承擔給付殘疾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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