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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若幹法律問題研究(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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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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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共同侵權若幹法律問題研究(doc 8頁)內容簡介
共同侵權若幹法律問題研究內容提要:
共同侵權行為又稱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或行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不同國家對共同侵權行為的表述是不同的。如《德國民法典》第830條規定:“(1)數人因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各人對損害均負責任。不能查明數關係人中誰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亦同。(2)教唆人和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學者一般認為這是第一個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日本民法典》第719條規定:“(一)因數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加害於他人者,各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不知共同行為人中何人為加害人時,亦同。(二)教唆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顯然這個定義與德國民法典的含義基本相同。英美法通過大量的判例也確立了與大陸法係基本相同的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則。受大陸法係的影響,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85條也規定了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則:“數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我國《民法通則》雖然遲至1986年才頒布通過,但也規定了共同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則,該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補充規定了教唆人和幫助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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