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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的思考(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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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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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 存款, 貸款
對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的思考(doc 37頁)內容簡介
對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用於當地貸款的思考內容提要:
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隨後2009年中發(2009)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若幹意見》又明確要求“抓緊製定鼓勵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建立獨立考核機製”;2010年9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以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投入,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筆者經過對臨汾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情況進行的調查顯示:2008年至2010年期間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和貸款雖然都保持了持續快速增長的良好態勢,但新增貸款的增速均低於新增存款的增速。2008年至2010年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別為17.75%、18.29%、22.70%,新增貸款的比例分別為12.84%、15%、16.44%。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總量雖然持續增加,但新增貸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卻總體呈下降的趨勢。2008年至2010年新增貸款總量分別為27.37億元、36.87億元、45.6億元,新增貸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別為52.68%、58.49%、49.27%。且經測算,全市16個縣市僅有5個縣市符合可貸資金與當地貸款同時增加且年度新增當地貸款占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比例大於70%(含)的政策要求,僅占到全部縣市的31.25%,且全部是經濟較發達的縣市。這表明:在諸多政策緊鑼密鼓的推動下,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並沒有乘風順勢而發,而是步履蹣跚緩緩而行,此政策的實施效果並不理想。迫切需要進一步改進考核辦法、加大激勵力度、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提高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投放貸款的積極性。同時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打造良好環境、采取有效措施,真正發揮本項政策應有的作用,加大縣域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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