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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遙遙無期業主打贏開發商(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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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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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遙遙無期, 業主, 開發商
幼兒園遙遙無期業主打贏開發商(doc 9頁)內容簡介
幼兒園遙遙無期業主打贏開發商內容提要:
由於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合同中約定建設一所幼兒園並達到使用條件,但入住三年多後建設幼兒園仍遙遙無期,申某等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建設幼兒園並賠償。日前,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某年,某開發商在通州區開發了一個小區樓盤。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公共停車場、幼兒園、會所、體育設施於2007年12月31日達到使用條件。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達到條件,則每延期一日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由於小區業主多為70後、80後,正值生育高峰,對幼兒園的需求很強烈,而附近並無資質較好的幼兒園。業主們遲遲不見開發商建設幼兒園,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規劃設計建設幼兒園並賠償2、3萬元不等的違約金。
開發商在法庭上辯稱擬建幼兒園的土地被查封,導致無法建設,並不是不想建設。合同約定的承諾事項中隻有幼兒園一項沒有完成,因此,業主們要求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查明,在小區的總平麵規劃圖中的擬建建築物中包括一所六班幼兒園,為三層建築。而法院查封土地的時間遠在合同約定的幼兒園應當交付使用日期之後,因此,不存在查封土地影響幼兒園建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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