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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42頁)

所屬分類:
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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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城市規劃管理, 管理技術, 技術規定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doc 4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濱海旅遊度假休閑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製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製化,根據《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範要求,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海口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編製、實施城市規劃管理、進行城市建設,應按本規定執行。海口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村鎮建設按相關專業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海口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詳見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條 在計算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
第七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城市設計或特定地區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詳見表2.2)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凡《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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