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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操作要求(PDF 57頁)

所屬分類:
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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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督, 操作要求
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操作要求(PDF 57頁)內容簡介
抽樣單位由組織抽檢監測工作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食品安全法律要求確定,
可以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機構,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第十四條
一、采樣工具
抽樣單位應配備必需的采樣工具及器皿等。尤其是在餐飲環節抽取樣品時,
需要做微生物檢驗的,應使用酒精燈、無菌手套、無菌袋開展采樣工作。
采樣容器應密封,不應含有待檢物質或幹擾物質。
應具備相關產品標準和食品安全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采樣工具和器皿,
根據樣品的特性,采用不同的盛裝容器,防止采集的樣品性質發生變化或受到汙染
二.貯存設備
抽樣單位應配備足夠數量、容量滿足要求的冷藏箱、冷凍箱等。並配備溫度記錄儀,
實時監控貯存設備的溫度是否滿足貯存要求。
抽取的樣品有可能不能當天送達實驗室(餐飲環節微生物檢驗需4小時送達),
為了保證樣品的原始性,防止樣品變質腐敗,必須按照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進行貯存。
所以抽樣單位要配備足夠數量、容量滿足要求的冷藏箱、冷凍箱等,
以及能夠證明達到貯存條件的監控設備或設施,如溫度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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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操作要求(PDF 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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