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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EC17020:1998基本準則(doc 12頁)

所屬分類:
質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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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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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iso, iec, 基本準則
ISO/IEC17020:1998基本準則(doc 12頁)內容簡介

ISO/IEC17020:1998基本準則目錄:
1、範圍
2、定義
3、管理要求
4、獨立性、公正性和誠實性、、
5、保密性
6、組織和管理、
7、質量體係
8、人員
9、設施和設備
10、檢查方法和程序
11、檢查樣品和項目的處置
12、記錄
13、檢查報告和檢查證書
14、分包
15、申訴和投訴
16、合作

ISO/IEC17020:1998基本準則內容提要:
1 範圍
1.1 本準則規定了公正的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而不考慮其所涉及的行業,同時規定了獨立性要求。
1.2 本準則供檢查機構、檢查機構的認可機構以及承認檢查機構能力的其他機構使用。
1.3 當本準則應用於特殊行業或運行檢查時,可能需要做出解釋。
1.4 本標準不適用於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或供方的符合性聲明的要求。
2定義
本準則采用下列定義。
2.1 檢查 (inspection)
對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工廠的核查,並確定其相對於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專業判斷的基礎上,確定相對於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注1:過程檢查包括人員、設施、技術和方法。
注2:檢查結果可用於支持認證。
2.2 檢查機構 (inspection body)
從事檢查活動的機構。
注:這個機構可以是一個組織,或一個組織的一部分。
3 管理要求
3.1 檢查機構或其母體組織應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
3.2 如果檢查機構所在的母體組織還從事檢查以外的其他活動,該檢查機構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應予以明確。
3.3 檢查機構應有文件描述其職能和從事技術活動的能力範圍。具體檢查的範圍,將通過合同條款或工作指令來確定。
3.4 檢查機構應有適當的責任保險。除非檢查機構的責任由其母體組織承擔或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由國家承擔。
3.5 檢查機構應有文件描述其開展檢查業務的條件。除非檢查機構是某組織的一部分,並隻對該組織提供檢查服務。
3.6 檢查機構或其母體組織,應有獨立的經過審計的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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