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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物業管理條例(DOC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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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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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某市物業管理條例(DOC 51頁)內容簡介
(二)移交物業資料,實行酬金製的,還應當移交物業服務期間的財會資料;
(二)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用房規劃,負責對違法建築的認定;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組企業管理員;
(五)業主名冊;
(五)二次供水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五)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活動;
(五)共用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收支情況;
(五)其他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五)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五)接受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五)提出業主委員會組企業管理員候選人名單;
(五)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五)水、電、熱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方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物業的維修和養護要求;
(五)監督指導各區、縣、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監管工作;
(五)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五)續籌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五)采集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調查業主滿意度;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
(八)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電力設施的運行;
(八)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財物的移交方式;
(八)定期培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組企業管理員;
(八)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八)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專用排水設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六)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六)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治安、消防、技防、養犬等活動;
(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設置車位、車庫的使用和經營收支情況;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性物品;
(六)征集、核查和監管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並接受查詢;
(六)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六)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六)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
(六)擅自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共有收益,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資料;
(六)監督管理規約、物業管理製度的實施;
(六)組織物業管理相關培訓;
(十一)受業主委托代表業主提起或者參與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仲裁和訴訟;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十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違法排放汙水、飲食服務業油煙汙染等活動。
(十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及供水設備運行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調解物業使用糾紛;
(四)代收代繳事項;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明細;
(四)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無照經營活動;
(四)建築規劃總平麵圖;
(四)打擊、報複、誹謗、陷害投訴人、舉報人;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四)按照職權劃分監督管理物業保修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消防設施故障,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四)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傷亡事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麵積。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統籌物業保修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四)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四)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開挖、擴建地下室;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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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物業管理條例(DOC 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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