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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養殖項目合作協議書(DOC 9頁)

所屬分類:
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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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項目, 項目合作協議書
種養殖項目合作協議書(DOC 9頁)內容簡介
(一)主持合作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決定合作項目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合作項目合並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一)合作項目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
並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東審閱。
(一)合作項目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一)檢查合作項目財務;
(一)清理合作項目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項目利益,
不得利用在合作項目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項目的財務。
(七)代表合作項目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擬訂合作項目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項目同類的
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合作項目全體股東所有。
除經股東會同意外,
不得同其它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活動。
(三)製訂合作項目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項目分配當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
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合作項目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合作項目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因合作項目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項目未了結業務;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合作項目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三)股東出資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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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養殖項目合作協議書(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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