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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離職管理及風險控製培訓課件(PPT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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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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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 風險控製培訓, 培訓課件
入離職管理及風險控製培訓課件(PPT 47頁)內容簡介
1.終止的原則
法定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不得約定終止的條件。
2.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注意事項:無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法定要求。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不得終止的情形
同前述“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
(1)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要求
①內容。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事項:除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②保存期限。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2.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製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製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
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製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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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離職管理及風險控製培訓課件(PPT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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