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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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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許可, 許可監督, 監督檢查, 責任追究, 規定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許可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交通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證交通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其責任追究,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應當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加強對交通行政許可監督。
  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交通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組織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及時糾正交通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行為的監督檢查,並對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實施交通行政許可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度,加強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內部監督。
  第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法製工作機構、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工作。
  第九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執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在實施交通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十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交通行政許可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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