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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購重組的經典型式之杠杆收購(doc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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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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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購重組, 經典型式, 杠杆收購
公司並購重組的經典型式之杠杆收購(doc 35頁)內容簡介

公司並購重組的經典型式之杠杆收購目錄:
一、公司並購重組的基本思路
二、公司並購重組的一種經典型式:杠杆收購(Leveraged Buyout--LBO)
三、我國“困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模式概覽

公司並購重組的經典型式之杠杆收購內容摘要:
  “公司重組”(Corporate Restructuring)是一個外延相當廣泛的詞,舉凡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所進行的關於所有權、資本結構和運營模式的所有重要變動,都可納入廣義的“公司重組”範疇之中。比如,收購(Acquisitions)、合並(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分拆或剝離(Divestitures)、資產變現(Liquidations)、公司控製權爭奪(Battles for Corporate Control)等等。“公司重組”(Corporate Restructuring)活動一般可分為三類:擴張活動、收縮活動與所有權和控製權(Ownership and Control)轉移。下麵重點論述擴張活動。
(一)擴張活動(Expansions)——指能導致公司規模變大、經營範圍變廣的那些重組活動,包括合並(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收購(acquisitions)、標購( tender offers)和合資聯營( joint ventures)等活動。
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是指公司合並。其中,merger是吸收合並的概念,意即二個或二個以上公司合並,其中的一個公司繼續存在,其餘公司消失,資產與業務並入給繼續存在的那個公司。繼續存在的那個公司作為法律主體,也就是合並完成後的新公司。consolidation是新設合並的概念,意即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公司合並成一家新公司,原來的公司都消失。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公司合並是這樣規定的:“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協議,並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實踐過程中,在合並各方規模、實力相當的情況下,通常發生新設合並;在合並各方規模、實力懸殊的情況下,通常發生吸收合並——較大的一方存在,其餘各方消失。在法律意義上,吸收合並與新設合並存在著明確的界線,它們所導致的權利義務變更很不一樣。但在美國並購圈裏的通常用語上,merger和consolidation這兩個詞經常混用,都可用來指稱任何形式的公司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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