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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之企業合並性質(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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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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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 企業合並, 性質
國際會計準則之企業合並性質(doc 11頁)內容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之企業合並性質目錄:
一、目 的
二、範 圍
三、定 義
四、企業合並的性質
五、購 買
六、反向收購
七、購 買
八、購買的會計
九、購買日期
十、購買的成本
十一、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確認
十二、購買成本的分配基準處理方法
十三、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
十四、逐次購買股份
十五、確定所購買的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十六、購買產生的商譽
十七、購買產生的負商譽
十八、基準處理方法
十九、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
二十、未來或有事項對購買價款的調整
二十一、購買成本的隨後變化
二十二、資產和負債價值的隨後確認或變化
二十三、股權聯合股權聯合的會計
二十四、所有的企業合並
二十五、揭 示
二十六、過渡性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之企業合並性質內容摘要:
企業合並的性質:
10、在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上,購買實際上並不同於股權聯合,這種交易的實質需要在財務報表中反映出

來。因此,對每一種合並應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
購 買:
11、實際上,在各種企業合並中,一個參加合並的企業隻有控製了其他參加合並的企業,才能辨認誰是購買

方。當一個參加合並的企業控製了另一個參加合並的企業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時,即可認為獲得了控製權,

除非在例外情況下,可以明確地證明此所有權不構成控製。即使一個參加合並的企業不能獲得另一個參加

合並的企業半數以上的表決權,但作為企業合並的結果,一個參加合並的企業獲得了以下的權力時,仍有

可能被確認為是購買方: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獲得了對另一個企業一半以上的表決權的權利;
(2)通過法律或協議,獲得了決定另一個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權利;
(3)有權任命或解除另一個企業的董事會或類似的決策團體的大多數成員的權利;
(4)獲得了在另一個企業的董事會或類似的決策團體的會議中大多數投票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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