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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彙業務管理規定.doc8

所屬分類: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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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彙, 外彙業務管理, 業務管理規定
銀行外彙業務管理規定.doc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銀行外彙業務的管理,保證外彙業務健康發展,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和城市合作銀行等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銀行經營外彙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彙業務:
(一)外彙存款:
(二)外彙貸款;
(三)外彙彙款;
(四)外幣兌換;
(五)國際結算;
(六)同業外彙拆借;
(七)外彙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八)外彙借款;
(九)外彙擔保;
(十)結彙、售彙;
(十一)發行或者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十二)買賣或者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十三)自營外彙買賣或者代客外彙買賣;
(十四)外彙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
(十五)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
(十六)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彙業務。
上述外彙業務由國家外彙管理局界定。
第五條 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彙局”)是銀行經營彙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銀行外彙業務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國家外彙管理局對銀行經營外彙業務的審核和批準實行分級管理。行總行經營外彙業務由國家外彙管理局審核批準。
銀行縣級以上分支行(不含縣級支行)經營外彙業務由省級分局負責考核初審,報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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