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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內容、創新與最新進展概述(doc 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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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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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司, 公司治理, 創新, 新進
關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內容、創新與最新進展概述(doc 26頁)內容簡介

關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內容、創新與最新進展概述目錄:
一、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內容簡介
二、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製度創新與最新進展
三、德國公司治理法典對我國公司法製的啟示   


關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內容、創新與最新進展概述內容簡介:
(一)德國公司治理法典的內容簡介
1、法性質與效力
《法典》以概括性的、易於理解的方式整合了不同的現行法律,即《股份法》、《商法典》、《共同決定法》,以及分散於其他法律中的關於公司管理和監督的規定。《法典》的製定,不僅是對現有的法律進行整合的過程,也是對法律的空白進行填補的過程,首次規定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合作問題及董事會、監事會主席的定位問題。但《法典》並不是德國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而是由司法部長任命的一個政府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所以《法典》並無直接或間接的法律效力。在某年6月21日,聯邦議會通過了《透明和公開法》,並於同年7月25日在《聯邦法律公報》上頒布。《透明和公開法》實際上是對《德國股份法》和《德國商法典》的部分條文的修訂,旨在增強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事務尤其是財務狀況的透明化,以期更好保護投資人利益。根據公司治理委員會的建議,《法典》應該是不具有強製力的,但要在法律上規定說明義務,《透明和公開法》修訂了《德國股份法》的第161條。該條被命名為“對《法典》的‘說明’”,即“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每年要對如下情況進行說明:公司遵行和已經遵行了由聯邦司法部在《聯邦司法部公報》電子版的官方部分公布的《法典》的最佳行為建議,或者哪些建議公司不予采納或者過去沒有采納。這一‘說明’應向股東持續性地公開。”通過《法典》和法定說明義務的共同作用,在《德國股份法》上創立了一個被稱為“遵循或解釋”的原則。同時,這一條文也在《德國股份法》和《法典》之間架起了一道橋梁,使原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典》也因而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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