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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典當行業管理辦法(doc 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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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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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典當行業, 行業管理, 管理辦法
針對典當行業管理辦法(doc 41頁)內容簡介

針對典當行業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三章 變更、終止
第四章 經營範圍
第五章 當 票
第六章 經營規則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針對典當行業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為規範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後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範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於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後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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