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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文明創建工作先進評選和管理辦法(doc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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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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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文明創建工作先進評選和管理辦法(doc 12頁)內容簡介

長沙市文明創建工作先進評選和管理辦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評比條件
第三章、申報和評選
第四章、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附件

長沙市文明創建工作先進評選和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於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係列方針政策,全麵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促進全市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先進的評選和管理工作經常化、規範化、製度化,根據中央文明委[2003]9號文件、湘辦發[2004]16文件精神,結合長沙文明創建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明創建工作先進的評選分兩大類。第一大類是由市委、市政府聯合命名表彰的文明城區(縣城)、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係統(行業)、文明單位、文明標兵單位。第二大類是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命名表彰的文明示範街、文明窗口示範單位、文明風景旅遊區示範點、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市民標兵、“十星”文明標兵戶等。
第三條、凡本市轄區內各區縣(市)、各街道、各社區居委會、農村各鄉鎮(場)村,各行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駐長部隊),實行獨立核算,建有基層黨組織或群團組織的各種所有製形式的企業、事業法人單位,都應依照本辦法積極參加文明創建活動。
第四條、文明城區(縣城)、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係統)行業、文明單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一個地區或單位三個文明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的綜合性的最高集體榮譽稱號。這些榮譽稱號的獲得者必須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協調發展和工作實績位於全市同行業前列的先進集體。
第五條、文明創建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文明委統一領導下進行,納入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製,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市文明辦)具體負責全市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先進的標準和規劃的製定以及協調、指導、督查、評比、實施獎勵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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