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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與工作人員通則(ppt 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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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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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工作人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與工作人員通則(ppt 39頁)內容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與工作人員通則目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組織
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四、行政長官
五、行政長官行使職權
六、行政組織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與工作人員通則內容簡介:
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下,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澳門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此外,不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幹預澳門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區須辦理批準手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區的防務及與澳門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並授權澳門特區依照《澳門基本法》按情況以“中國澳門”的名義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如澳門特區可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等
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區,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
行政會:澳門特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廉政公署、審計署:澳門特區設立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及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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