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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格(doc 35頁)

所屬分類: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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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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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期貨, 公司治理, 實務, 守則, 修正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格(doc 35頁)內容簡介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格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協助期貨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製度,並促進期貨市場健全發展,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爰會商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期貨公會)製定本守則,報經金管會備查,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期貨商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辦理。
外國期貨商在台分公司免適用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規定。
兼營期貨商免適用本守則之規定。
期貨商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
第二條
期貨商建立公司治理製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保障股東權益。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尊重期貨交易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提升信息透明度。
第三條
期貨商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製製度處理準則」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製製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考慮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建立有效之內部控製製度,並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製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內部控製製度之訂定或修正,應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麵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製製度送各監察人;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內部控製製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其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但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檢查、評估內部控製製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製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公司治理製度。
期貨商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製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采納,將肇致期貨商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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