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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價值報告(doc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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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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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 公司治理, 企業價值, 報告
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價值報告(doc 12頁)內容簡介
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價值內容簡介:
本文結合國內外理論及實證研究成果剖析了一股獨大與股權多元化問題。本文認為,一股獨大本身並非公司治理問題嚴重的惡源,股權分散和多元化並不能有效解決一股獨大引起的公司治理問題,同時會產生其它問題。股權結構是公司在產品市場競爭、資本市場評價和控製權市場環境下,為保持和增強競爭優勢,實現持續經營而進行的一種市場化選擇和商業運作手段,很難也不應該人為規定股權比例,實踐中也不存在最優或合理的股權比例結構。股權多元化既不是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的,也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手段或必要前提。公司很少純粹為了完善公司治理而進行股權多元化。不能因目前上市公司出現的大股東剝削行為而矯枉過正,簡單人為地強製股權分散或多元化打破一股獨大。
“一股獨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某個股東能夠絕對控製公司運作。包括:占據51%以上的絕對控股份額;不占絕對控股地位,隻是相對於其它股東股權比例高(Shleifer & Vishny界定為20%),但其它股東持股分散,而且聯合困難,使該股東仍然可以控製公司運作。據Leech和Leaby(1991)分析,如果第1大股東表決權比例超過25%,在表決權爭奪中,通常容易贏得大多數其他股東支持,處於優勢表決權地位。
隨著ST猴王、ST幸福、大慶聯誼、濟南輕騎、春都、棱光實業等上市公司控股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額資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現象的觸目驚心,上市公司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的現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普遍認為,“一股獨大”導致第一大股東幾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一言堂,日常經營中一手遮天,產生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資產等漠視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一股獨大”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平衡、不徹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甚至是一大天敵,也是我國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諸多弊端的源頭。
不少學者和人士對此憂心忡忡,有些人士在對西方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實際狀況或實證研究缺乏了解的情況下,斷言“在西方更為成熟的證券市場,很多大公司都是無人控股的,股權結構相當分散。西方國家的控股股東一般是相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也不超過30%。”“美國上市公司最大的股東也不過擁有1%的股份,如果有誰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1%的股票,就已經是大股東了,而且是相當大的大股東,大股東欺負小股東這種現象很少存在。”甚至說“美國公司之所以為全球最具活力和競爭力群體的一大因素在於他們的股權結構具有足夠引起股東之間權力均衡的高度分散化所形成的合理的股權結構。”“企業上市後,股權結構仍然維持一股獨大狀態,會引發一係列影響企業優質、快速發展的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國有股比重過大與公司業績呈負的相關關係,而法人股所占比重高與公司業績呈正相關係。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比重較高的情況下,將國有股法人化有助於改善公司業績。”
此外,隨著民營背景上市公司不斷增多,民營企業創始人“一股獨大”現象。2001年2月以來,已有4家家族持股高達50%~70%的企業上市。康美藥業家族持股66.38%,以2001年6月13日收盤價計算,市值20多億元;廣東榕泰67.19%,市值37億元。用友軟件大股東王文京直接持股比例為55.2%,市值40多億元,間接持股比例為75%;太太藥業大股東朱保國及其家族持股比例高達74.18%,市值82億元;潘廣通父子也持有天通股份24.9%的股份……。人們驚歎這些創始人的“一夜暴富”。未來創業板上市公司中,類似的家族或民營創始人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將大量出現。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所產生的公司治理問題引起高度重視。不少人士因此認為,民企上市公司“一股獨大”所引起的後果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比國企上市公司更為嚴重。甚至提出“在通過資本市場選擇並扶植民營上市企業時,在審核中盡量挑選那些已順利完成民營企業發展初級階段,私人或家族控股比例不超過20%的民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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