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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物業實物案例方案(doc 42頁)

所屬分類:
行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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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市場, 物業, 實物, 案例, 方案
市場物業實物案例方案(doc 42頁)內容簡介

市場物業實物案例方案目錄:
一、日常篇
二、裝修篇
三、違規篇
四、突發事件篇
五、保安、公共秩序篇
六、物業產權糾紛


市場物業實物案例方案內容提要:
一、被告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單位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約定進行維修。"可見,本案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單位,有法定義務立即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產生了損害原告生命健康權的後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為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第四:被告物業管理單位有過錯。本案被告作為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負有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的義務,這種義務應屬專業管理人應盡的特別注意義務。
  二、原告有過錯,應對自身傷害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原告對自己摔傷有明顯的過錯,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廠房外側電梯係載貨電梯是該廠房內所有職工應知的,原告作為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原告不願登樓梯,執意乘載貨電梯,主觀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應當看到台階上有結冰,從安全起見,原告應走人行通道,其主觀上有過失。
  第三,原告在朝載貨電梯行走時,被告曾勸原告不要走此台階,以免滑倒摔傷,但原告不聽勸阻,仍走上台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據此,原告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物業管理單位雖未及時修理、清除結冰或采取積極的防護措施,但已盡到了及時警示和告知的義務,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如何處理商戶的違規行為
案情介紹:
   某日,中海商城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巡視時,發現三樓公用洗手盆周邊牆麵、地麵濺有不少汙水,丟有不少塑料袋,並發出陣陣異味。經過觀察詢問,查明這些汙水和塑料袋來自三樓一間從事足底按摩的店鋪。
   這家足底按摩店的員工認為洗手盆是公用設施(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心疼,這是許多人不愛護公共設施的心理動因),就隨意潑灑,有時甚至遠離幾米,就將裝有按摩用過汙水的塑料袋向洗手盆潑去。
   就此問題,管理處主管上門找該店老板溝通,沒用多說,老板就表明態度,馬上整改,保證汙水直接倒在洗手盆內,將塑料袋棄置於垃圾桶內。
   但以後一段時間,情況依舊未變。管理處主管於是又再次登門,找到該店老板。這次老板態度大變,質問:"你們不讓我把汙水倒在那裏,那你說倒在哪裏才對?"主管解釋說"並不是不讓你們往那倒,而是提醒你們往那倒的時候注意點兒,因為環境衛生狀況不好,大家都要受到影響。"老板不等主管說完就頭一搖:"那我不管!"結果,碰了一個不軟不硬的釘子。
   此路不通,就另辟蹊徑(一個好的物業管理工作者需要有不折不饒的韌勁,因為物業管理中碰釘子的事太多了,碰釘子就打退堂鼓,那就什麼事情也辦不成)。管理處考慮到這家店鋪內缺少排水係統,確有不便,隨後買來一個帶蓋的大塑料桶,送到店鋪裏。向老板提出,請他們在店內將汙水與塑料袋分置塑料桶裏,待收集到一定程度,再由該店員工提出來倒掉。老板開始還很不耐煩,可看到管理處態度誠懇,服務周到,真正為業主、租戶辦事,便轉陰為晴,欣然接受了管理處的建議。當天就布置店鋪員工進行整改。從此以後,該店亂倒贓物的事再也沒有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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