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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與對策(doc 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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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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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 困難
某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與對策(doc 34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治理結構的困難與對策內容提要:
  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製衡關係。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經營企業。”
阻礙我們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症結究竟在那裏?筆者認為,首先,因為我國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公司上市之後,領導體製、決策過程依舊,管理製度、管理方法依舊,經營機製、政企關係依舊,沒有完全超越舊體製。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有賴於政治、法律和經濟體製的配套改革,特別是政府職能要相應轉變,在企業上市之後,仍習慣於用行政手段幹預企業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能簡單地認為,隻要公司改製成功上市,就會自然而然地按照規範的公司機製動作。其次,在傳統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既得利益者有意及無意的阻撓。這些既得利益者包括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門的官員,改製前的有關公司管理人員等等,如果新的公司治理結構損害了他們的既得利益,自然會受到他們有意及無意的阻撓。最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雖然,國外進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已有多年的經驗,但由於“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孰優孰劣,哪種模式更適合中國的國情,尚無定論。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時間來鑒別優劣。
對於如何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基本取得一致的觀點有:通過國有股減持和國有股流通,降低股權集中度,減少目前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弊端;培育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增強董事會的功能;培育有效的公司控製權市場和經理人才市場;建立市場化的、動態化的、長期的激勵機製;完善監督機製;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相應的法律框架等等。本文著重談到有效運作的董事會是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及修改《公司法》已成當務之急這兩個重要問題。
從權力機構的設置上看,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形式上屬於雙層委員會製度,即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相關利益者(職工和社會利益)的監事會構成了公司治理係統。但是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相互之間不具備直接任免、控製的權力,尤其是監事會在法律上隻是被賦予了有限的監督權力,就其作用來看,最多對行為不軌的董事進行“彈劾”,但沒有罷免董事的權力,缺乏足夠的製約董事行為的手段,因此在實踐中《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監督權通常流於形式。所以,從實際控製權來看,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係統又可以歸為單一委員會製度,因為隻有董事會可以直接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代表股東利益,向股東大會負責,是“股東導向型”的治理模式。但我國《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又沒有要求建立一般單一委員會製度所具有的獨立董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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