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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物流風險管理防範與案例分析(ppt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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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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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 物流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防範, 案例分析
國際海運物流風險管理防範與案例分析(ppt 37頁)內容簡介

國際海運物流風險管理防範與案例分析目錄:
一、風險及其分類
二、風險管理
三、風險防範的案例分析


國際海運物流風險管理防範與案例分析內容提要:
庭審中嘉宏公司提交了其與遠東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以說明其在本次運輸中隻處於遠東公司的代理人的地位,但其不能證明遠東公司是一家實際存在的公司。而且嘉宏公司不能證明A公司與遠東公司存在運輸合同關係,也不能證明遠東公司是基於A公司的訂艙而授權嘉宏公司代辦運輸並簽發提單。
提單承運人的認定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根據提單抬頭認定,即抬頭是誰,誰就是承運人,至少是承運人之一,但適用該標準的前提是提單抬頭所標明的船公司或其他性質的公司客觀存在;二是租期內船舶受誰控製和占有;三是以誰的名義簽發提單,但實際生活中提單往往由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代理人簽發提單時又明確表示其是“代××公司簽發”,因此適用這一方法的前提條件首先是被代理的公司也應客觀存在,其次是代理人能證明其代理權成立。
觀點一:NW公司係美國無船承運人,但未辦理登記,建發公司也是未登記為無船承運人,故該提單係無效提單。
觀點二:上海建發分公司不是簽單人。廈門建發總公司雖是簽單人,但其有NW公司授權,故上海建發和廈門建發均不是涉案貨物的承運人,依法不應承擔原告所稱貨物失控、貨款收取不能的賠償責任。
觀點三:上海建發應當視為涉案貨物承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雖然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辦理提單登記,但並未將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故不具有無船承運人資格的上海建發簽發未經登記的NW公司提單,不應影響經緯服裝與上海建發之間運輸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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