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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規大講壇(三).doc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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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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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規
物業管理法規大講壇(三).doc53內容簡介
“物業”概念的法學定義
  漢語中的“物”、“業”二字是多義詞。“物”作為名詞主要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東西,即由自然生成和人工形成、占有一定空間、可被人感觸的有形體和有內容的客觀存在體;二是指“我”以外的人、事物或環境,即特定主體以外的周圍客體。“業”作為名詞主要有 兩種含義:一是指人們所從事勞作的社會經濟部門、職務領域或需付出勞動的崗位,如工業、物業管理事業、就業;二是指歸屬於一定主體所有的、體力勞動和智力勞動的成果,亦即財產,如業主、家業。但在中國古代法律中,自從宋代立法中對動產與不動產作了區分後(《宋刑統·名例律》規定:“器物(動產)之屬,須移徙其地……地(不動產)即不離常處,理 與財物有殊”),一般稱動產為物、財或財物,稱不動產為業、產或產業。宋代不僅稱動產所有權為物主權,稱不動產所有權為業主權,而且已經將“物”、“業”二字連用形成統稱 動產和不動產的“物業”一詞,如《宋會要輯稿·食貨》卷六一中有“應有已經正典物業… …”之規定。因此,就漢語“物業”一詞本意而言,物業是指人們居住勞作活動所依賴和所 利用的地理環境條件及歸屬人們個體或群體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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