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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決策與社會選擇管理分析(doc 49頁)

所屬分類:
決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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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決策, 社會選擇, 管理分析
群決策與社會選擇管理分析(doc 49頁)內容簡介

群決策與社會選擇管理分析目錄:
1、概述
2、投票表決(選舉)(Voting)
3、社會選擇函數
4、社會福利函數(SocialWelfareFunction)
5、群效用函數
6、談判與仲裁
7、n人合作對策

群決策與社會選擇管理分析內容提要:
仲裁與調解(Arbitration & Mediation)
仲裁及調解與談判(協商)緊密相關。
在實際生活中,雖然談判雙方都知道達成協議對大家都有好處,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會使談判處於僵持狀態. 由於談判雙方認識到談判集中的任何一點都比現況點好, 因此他們有可能請第三方進行仲裁來打破僵局解決爭端. 若仲裁人認為Nash談判模型是合理的, 他可以用Nash談判模型求得的(x,y)作為仲裁依據, 這種仲裁叫Nash仲裁. 一般的,仲裁有如下三類.
一、強製性仲裁(Binding Arbitration)
由仲裁人根據自己的判斷, 選擇一個自認為對雙方公平的解決辦法,即協議點. 仲裁人提出的解決辦法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由於這種解決辦法不是由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的, 這種仲裁方法對緩和雙方矛盾改善雙方關係十分不利.
二、最終報價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某年, Steuens, C.M.提出. 它規定首先由談判雙方提出各自對談判問題解決辦法的結論性意見,這種意見稱作最終報價(Final-offer), 由仲裁人在這兩個最終報價中選擇一個作為解決辦法. 這種使當事雙方在提供最終報價時十分謹慎: 如果要價太高, 與仲裁人心目中的公平的解決辦法(仲裁值)相差太大,仲裁人將選擇對方的最終報價作為解決辦法, 導致自己更大的損失. 因此, 這種方法可以促使當事人雙方的報價盡可能’合理’,即盡量接近仲裁人的意見. 在當事雙方均為風險厭惡時,該方法甚至可以引導雙方在進行仲裁之前自己達成協議, 例如美國職業棒球聯盟工資爭端的解決. 美國有許多州采用此法作為解決勞資爭端的仲裁方法.
三、複合仲裁法(Combination arbitration)
FOA在促使談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方麵比BA有效, 但是FOA仍有一定程度的鼓勵雙方采用與對方保持一定距離的策略性報價的傾向. 為此, Brams F.J. 提出了把BA和FOA結合起來的複合仲裁法(CA). CA的具體做法是:
①仲裁人預想的公平解決落在爭執區之外時用BA;
②兩個最終報價彙集到一點時, 選擇該點作為協議點;
③仲裁人預想的公平解決落在爭執區之內時,用F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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