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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報告(doc 18頁)

所屬分類: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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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公司治理結構, 結構研究, 研究報告
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報告(doc 18頁)內容簡介

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報告目錄:
一、引言
二、德國公司的法律結構
三、德國公司的管理結構與股權結構
四、銀行與資本市場在德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報告內容提要:
雙層委員會結構
德國公司法中一個特殊之處是管理委員會與監事會分離,這種雙層委員會結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70年代。這種法律結構適用於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責任公司。管委會由內部高級管理層構成,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監事會由外部人士構成,主要任務是任命、監督管委會。兩個委員會的委員不能交叉任職。
監事會的結構
任務:監事會的任務主要是管理委員會的任命和解雇,以及對管委會的監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但是根據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決策需要經過監事會的批準。例如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重大融資項目,以及對管委會業績的評估等。
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核心, 他在監事會中擁有決定性投票權(tie-breaking vote)。監事會主席與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其成員,以及外部審計單位聯係密切,因而相對於其他成員具有信息優勢,也有實際的影響力。
規模:根據公司法,監事會的人數依公司規模而定,最少3人, 最多21人,平均10-13人左右。一個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監事會中占有席位(不能超過10家),平均為2-3家。
任命與收入:監事會的任命由股東大會做出,管委會對監事會形成的影響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權結構而定。任期通常為4-5年。監事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通常相當低。
資料顯示,43%的監事會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員(13%),投資者或股東(61%),商業銀行(70%),政府官員(13%),企業代表(96%)。(注:Korn/Ferry International(1996,p.12)。)監事會成員的背景大致如下:非金融性公司(27.4%),銀行與保險公司(9.7%),政治家與公務員(4.3%),其他股東代表(9.9%),外部工會成員(13.5%),其他勞動者代表(35.2%)。(注:Bundesverband deutscher banken(1995,表2)。這是1993年對100家大型公司89個監事會抽樣調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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