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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製度的變遷(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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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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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 公司並購重組, 製度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製度的變遷(doc 13頁)內容簡介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製度的變遷目錄:
一.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製度變遷的基本脈絡及其評價
二.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思想演進的基本脈絡及其評價
三.中國需要什麼樣的並購重組製度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製度的變遷內容提要: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中國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製度也隨之產生並逐步發展和完善。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製度體現在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核心的若幹部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了二級市場收購製度、協議收購製度、要約收購製度、管理層收購製度、外資收購製度、反收購製度、信息披露製度等。本文的二、三、四章已經分別從模式創新、政策突破和利益博弈的視角,分析了並購重組基本模式製度的變遷、管理層收購製度的變遷、外資並購製度的變遷和反收購製度的變遷等,本章從涉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製訂的曆史發展出發,進一步分析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製度變遷,總結該製度變遷的基本脈絡並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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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製度: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1)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

《證券法》將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後,繼續交易該公司股份時增加或減少百分之二需再次信息披露的時點調整為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此舉大大減少了公告的次數,加快了收購的進程,降低了收購的成本。《證券法》同時規定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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