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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查風險提示彙編(doc 30頁)

所屬分類: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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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彙編(doc 30頁)內容簡介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彙編目錄:
一、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之一:亂開“禮品”發票風險大
二、 企業所得稅上不能稅前扣除
三、 增值稅上可能被認定為視同銷售
四、 個人所得稅上記得代扣代繳
五、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之二:工資薪金列支注意別超標
六、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三:吃透"三項費用"列支的政策細節
七、 職工工會經費:準確理解扣除基數—“工資總額”
八、 職工教育經費:不能列支自費的學曆教育費用
九、 職工福利費:“預提扣除”已改為“據實扣除”
十、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四:注意外籍員工薪酬納稅問題
十一、 雇傭合同:判定常設機構的重要標準
十二、 對外支付:國地稅的稅務證明都要有
十三、 風險提示:做好三項工作 防患於未然
十四、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五:彙算清繳不徹底後患無窮

企業自查風險提示彙編內容提要:
企業所得稅上不能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業會在這一比例範圍內大量列支禮品、辦公用品和會議費等費用,並用籠統的名稱發票入賬。企業感覺玩的巧妙,並不違規。但事實上,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這種籠統名稱或無明細清單的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相關費用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而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專門出台了一些針對禮品、辦公用品等發票的具體要求,企業自查中,要特別注意這些規定。
  此外,如果被查實,可能會為認定為是對外捐贈行為,作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同時全額計入其業務招待費,按照相關規定作納稅調整。
  增值稅上可能被認定為視同銷售
  如果企業購買的禮品金額較大,且無償贈送了他人,則存在可能被認定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風險。
  按照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將禮品贈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規定,存在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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