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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防範訴訟風險意識的重要性(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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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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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風險, 風險意識, 重要性
淺談防範訴訟風險意識的重要性(doc 6頁)內容簡介

淺談防範訴訟風險意識的重要性內容提要: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老百姓打官司已越來越普遍。但是當許多人抱著“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念到法院找“公道”時,往往沒有認識到打官司也有一定的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所從事的各類活動都要有高度的風險意識。打官司,同樣要有高度風險意識,即可能要承擔敗訴後果的一種思想觀念,這種觀念即訴訟中的風險意識。當然,所謂風險,僅是一種可能存在的情況,需經審理並裁判才能確定預見情況是否存在。但我們無法否認的是,當事人往往不能考慮到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有的當事人在訴訟前不考慮敗訴風險和不能完全執行的可能,訴訟中又不知道怎麼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訴訟後不能正視自身主觀原因,導致長期纏訟,甚至詆毀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實際上,當事人要想打贏一場官司必須具備四方麵內容的優勢:
  第一、具有證據上的優勢。根據新的證據規則,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即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依照司法解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證據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這就要求每一個當事人,在民事活動發生過程中謹記“居安思危”,盡量保管好一切與民事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為將來發生糾紛時提交證據作好準備。
  第二、具有訴訟上的優勢。當事人要實現訴訟上的優勢需有兩個方麵的能力:一是庭前準備能力,二是庭審應變能力。所謂庭前準備能力,是指庭審中需提交的證據,手中是否持有。若不持有,應在庭前及時調取;如果自己確實不能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如果證據材料可能會出現毀損、滅失,以後難以取得之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並根據案情需要和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決定是否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並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所謂庭審應變能力,是指當事人出庭時要能夠針對對方的主張或抗辯,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法律依據,並根據對方的證據材料相應的調整自己的思路。我們不強調每一個當事人都具備律師或法官一樣的法律素質,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具備較高訴訟能力的公民參加訴訟,以免自己因未顧及訴訟風險,而使自己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前述僅是案件審理過程中需注意的,在執行過程中同樣存在著高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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