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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相關資料(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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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相關資料(doc 8頁)內容簡介
締約過失責任相關資料內容提要: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由於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訂立階段,它通常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因其與合同有關,所以它與合同責任之間的關係比較密切。但這兩種責任之間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主要表現如下:
  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而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也可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情由;而締約過失責任創立的目的是要解決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布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的依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它不能課以違約金。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存在合同關係,則應當適用合同責任,如果不存在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責任形成的時間點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形成的。
  責任承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成,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製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而締約過失責任隻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的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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