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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儲蓄掛失業務中的幾個操作風險點(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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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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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失業, 業務, 操作風險
試談儲蓄掛失業務中的幾個操作風險點(doc 7頁)內容簡介
試談儲蓄掛失業務中的幾個操作風險點內容提要:
參加工作以來,本人一直感覺掛失業務的辦理似乎永遠是個燙手的芋頭。大家都談“掛”色變,目前在櫃台櫃員業務辦理中有以下幾個風險點亟待研究消除,否則將不利於防控操作風險,因而危及農信資金安全和形象聲譽。 
工作人員違規辦理掛失手續的風險。特別是在以前內控製度不太完善之際,工作人員對於內部職工或社會上的熟人來掛失,沒有認真審核掛失人身份,不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掛失業務,僅憑領導一句話、同事一聲招呼,一枚印章或是代簽個名字就辦理掛失手續,未能切實做到防範風險於未然。如果某一名領導代理其家屬來辦理存單掛失,我們的櫃員在辦理掛失手續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確認本人身份、本人簽字,僅憑該領導打招呼、蓋個印章或代簽其家屬姓名就辦理了掛失手續,並於當日經授權將此款取出(或是七天以後由代理人取得)。其風險在於,如果有一天該存單的本人找到了失落的存單,即使是代理人與其本人有親屬關係,隻要其本人據此真實有效的存單要求銀行支付該款項,並對以前掛失事項不予承認,根據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銀行根本無法舉證證明其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認定合法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係成立,金融機構隻能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如拒付該筆存款將承擔存款合同的違約責任。 
“風險防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儲蓄機構辦理掛失手續時必須按《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儲戶持本人身份證明辦理存單、存折和密碼、印鑒的掛失手續。根據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麵申請掛失。”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複函》中規定:儲戶遺失存單後,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隻限於代為辦理掛失申請手續,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後,儲戶必須親自到儲蓄機構辦理補領新存單或支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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