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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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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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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法官, 服務成績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目錄:
 第 1 條
本辦法依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第七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調整: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或在上級審及地方法院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
共二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共二年。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感訓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或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期間為一年。
候補法官應依前項各款之次序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第 3 條
司法院於辦理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分發作業前,應提供分發至各地方法院之缺額以及各地方法院應調至上級審辦事之名額,作為選填分發誌願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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