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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F章按取得資格的時間順序(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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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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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順序
第359F章按取得資格的時間順序(doc 7頁)內容簡介
第359F章按取得資格的時間順序內容提要:
第22條小組決定不進行研訊
(1)如小組決定不進行研訊,須指示將申訴駁回,秘書須據此而告知答辯人及申訴人(如有申訴人的話)。
(2)如小組決定進行研訊,須將個案轉呈委員會,而小組主席須通知委員會主席須予研訊的事項。
第359F章 第23條小組決定進行研訊
(1)凡根據第22(2)條將某事項轉呈委員會,委員會主席須定出進行研訊的日期,而秘書在小組決定將申訴轉呈委員會的2個月內,須向答辯人送達─
(a)一份按照附表2表格4擬備的研訊通知書;及
(b)一份本規例文本。(2)每份研訊通知書須─
(a)(如申訴內容是答辯人曾犯不專業行為)以控罪的形式,述明須予進行研訊的事項;
(b)(如屬在任何其他情況)述明申訴中的指稱;及
(c)指明擬進行研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3)研訊不得在研訊通知書送達的日期後28天內進行,但如答辯人以書麵同意提前進行,則屬例外。
(4)凡向答辯人送達研訊通知書,可采用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其注冊地址致予答辯人,或寄往秘書最後知悉的答辯人地址(如與上述地址不同者)致予答辯人。
(5)在規定送達研訊通知書的限期內,秘書須將該研訊通知書副本送交任何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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