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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美、日、德、法集體談判對我國的啟示(pdf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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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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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
談美、日、德、法集體談判對我國的啟示(pdf 6頁)內容簡介
談美、日、德、法集體談判對我國的啟示內容提要:
集體談判是工會和資方確定就業條件和待遇的交涉過程,它是勞動者以工會這種團體形式所進行的交涉。國際勞工組織《促進集體談判公約》第二條將集體談判的定義為:
集體談判是適用於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個或數個雇主組織為一方,一個或數個工人組織為別一方,雙方就以下目的所進行的談判:(1)確定工作條件和就業條件;(2)調整雇主與工人之間的關係;(3)調整雇主組織與工人組織之間的關係。這一定義描述了集體談判的主體和內容。英國學者吉爾·帕爾墨(Gill Palmer)認為,集體談判是“專門的雇主工會談判委員會共同決定有關雇傭問題的製度化的協商談判體係”。這一定義強調了集體談判的內容隻限於與雇傭有關的問題,且雇主和工會必須相互承認對方作為談判主體的資格。在我國現行法規文件中,通常將集體談判表述為“集體協商,平等協
商”。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製時期不存在集體談判製度。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中,勞動就業製度發生了重大改變。20 世紀90 年代初,中國開始引入集體協商製度,1994 年頒布的《勞動法》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作了原則性規定,但總體上講,這一製度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集體談判的機製還沒有真正形成。在我國建立和完善集體談判製度的過程中,應當廣泛吸收和借鑒先進工業化國家的經驗,並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具體設計,從而形成行之有效的中國特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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