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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代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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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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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 設施工程, 工程項目, 招標投標管理, 投標管理辦法
房屋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代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房屋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代建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委托建設行為的監管,提高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發揮投資效益,規範項目代建招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和《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代建(以下稱代建)活動的招投標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製項目投資、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模式。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等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代建招投標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內四區的代建招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適用於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30%及以上,或者超過300萬元的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不含單純設備購置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需要代建項目。
財政性資金包括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按照規定用於建設的資金;上級政府及部門專項補助的建設資金;市屬國有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市本級財政承諾借貸或者償還債務的政府性融資建設資金;其他用於項目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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