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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護製度之研究論文(PDF 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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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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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論文
我國監護製度之研究論文(PDF 67頁)內容簡介
第 一節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第 四, 由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既然法律規定、承認了其監護人地位,為了約束其
第29條推斷:離婚父母將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很明顯,此規定顯得過於
第818條規定原則上以母為親權人,但可以協議或裁判確定父為親權人,我國台灣地
第一 種 立 法類型采單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法院確定由父或母一方單方行使未成
第一 節 監 護 人 及監 護 監 督 人
第一 部 分 為監護製度的意義。作者闡述了監護的概念、特征,指出監護實際上是
第一 , 學 校應承擔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責任。這種觀點的理由在於 (1)未
第一 , 采 用特殊過錯推定原則確定監護人的法律責任,這樣有利於 監護人履行
第一部分監護製度的意義
第七 部 分 是親權、監護製度的立法構建。首先是我國親權製度的立法構建。從
第七部分親權製度、監護製度的立法構建
第三 種 立 法類型兼采單方行使原則和雙方行使原則,即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
第三 節 監 護權 的 中 止 、 喪 失 和 監 護關 係 的終止
第三 部 分 為被監護人的研究。作者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即是親權;接
第三 , 《 民法通則》第133條第2款不應該以未成年人是否有財產來劃分責任,
第三 , 學 校應承擔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保護 (管理)責任。此種觀點認為學校的
第三部分被監護人製度
第二 種 立 法類型采雙方行使原則,即離婚後父母雙方仍有權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 節 父 母 的 照 顧 權
第二 節 監 護 人 的 監護 職 責 和 權 利
第二 部 分 為監護人的研究。文章在對世界上典型國家和地區監護人進行比較和分
第二 , 親 子關係的內容複雜化。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財富增多,親子
第二 , 在 監護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應該采用公平原則。因為根
第二 , 學 校應承擔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部分監護責任。此種觀點認為學校對未成
第二部分監護人
第五 部 分 為 監 護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兩個問題的研究。一是學校在監護製度中
第五章規定監護。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四編親屬中的三章規定父母子女,第四章規定
第五部分監護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兩個問題
第六 部 分 是如何設立監護製度的立法框架。通過上述內容的闡述與分析,作者認
第六部分設立我國監護製度立法框架的理論思考
第四 部 分 為監護責任製度的研究。作者從《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人手分析了
第四部分我國的監護責任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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