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規定(doc 5頁)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規定(doc 5頁)內容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
第三章 機動車排氣檢測管理
第四章 機動車排氣汙染的社會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區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排氣汙染防治及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等為燃料的一切機動車輛(火車、電車除外)。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排氣汙染物,是指排氣管、曲軸箱排放的汙染物,油箱及燃油係統燃料蒸發的汙染物。
第三條 凡製造、改裝、組裝、銷售、維修和使用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做好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作。
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油箱及燃油係統排放、燃料蒸發的汙染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對特區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標準和各項技術規範,做好機動車排氣檢測管理工作,推廣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用技術。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將有關機動車排氣檢測結果納入機動車輛及交通管理的主要內容。
市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對所維修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對機動車進口實施排氣汙染檢測監督。
其他各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助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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