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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油田分公司員工病傷殘亡處理辦法(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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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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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油田, 分公司, 公司員工, 處理辦法
某油田分公司員工病傷殘亡處理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某油田分公司員工病傷殘亡處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妥善處理員工病、傷、殘、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法律法規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簡稱自治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某油田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某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章、員工非因工病傷殘亡的處理
第三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分公司工作年限(包括原石油企業工作時間,下同)分別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九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由用人單位按月付給病傷假工資,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患病或受傷前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二年的為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為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為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的為百分之百。
第六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滿6個月後,且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由用人單位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患病或受傷前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為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不滿三年的為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為百分之六十。
第七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八條、 員工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或非因工致殘,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㈠、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㈡、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且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按分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按月享受內退生活費。
㈢、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分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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