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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製訂、修訂、廢止申請單1(doc 6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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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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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製訂, 廢止, 申請單
文件製訂、修訂、廢止申請單1(doc 6頁)內容簡介
文件製訂、修訂、廢止申請單內容簡介:
一、目的:海外僑生來台升學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及「僑生輔導手冊」辦理在台居留,以確保在校求學身份。
二、範圍:本校僑生。
三、權責:
3.1承辦僑生設籍作業:學務處生輔組。
四、定義:無
五、作業內容:
5.1辦理方式:
5.1.1在台原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恢複戶籍,請領中華民國身分證。此類僑生應於入國後三十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徑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不需另辦居留證。
5.1.2在台無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國者,應辦理台灣地區居留證。
此類僑生應在僑居地備齊有關文件(如下5.1.2.1至5.1.2.7所列文件),向我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申請核轉移民署發給以僑生升學事由之「入國許可證」及「台灣地區居留證副本」,經機場查驗,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持憑「台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台灣地區居留證」。
前述應備齊之文件如下:
5.1.2.1「居留申請書」
5.1.2.2「僑居地身分證明」
5.1.2.3「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
5.1.2.4「僑居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
免附)
5.1.2.5「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1.2.6「入學通知書」
5.1.2.7「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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