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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法教程案例討論(ppt 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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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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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 案例討論
環境資源法教程案例討論(ppt 16頁)內容簡介
環境資源法教程案例討論內容提要:
案例分析一
1998年4月,遼寧省某市礦務局將其矸石處理場設在該市蒙古族自治縣東梁鄉崗崗村,稱為東梁排矸場,由於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學性質,在自然界中能夠自燃,產生大量高溫有害煙氣,自該場設立以來,矸石自然累積的煙氣對周圍居民危害很大,灼熱的煙氣嗆得人喉嚨發癢,呼吸困難,除了對人身健康的損害,還對農作物和崗崗村種植的果園有危害,臨近排矸場南北兩側的大部分農田和果樹的生長受到煙氣的嚴重汙染損害,經過對矸石道兩側部分枯黃、枯死的農作物及京白梨果樹地實地丈量測算,農作物受害減產麵積為86.147畝,減產程度分為絕收、重度減產和輕度減產三種。崗崗村居民推選代表根據以上事實向該縣法院起訴,要求該市礦務局賠償經濟損失41374.74元人民幣。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1)排矸場的矸石是“自燃”,人力無法控製;(2)由分選技術限製,矸石中肯定會有可燃物質;(3)全國範圍內還沒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損害而進行賠償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屬於不可抗力。
而原告則主張(1)被告作為煤炭生產的專門企業,應當能夠預見自燃問題,可以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如建設綠色防護帶、設置防火設施等;(2)在獲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後,沒有采取及時合理的措施治理汙染。因此,被告不具備不可抗力的負責條件。
問:被告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說,礦務局是否要承擔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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